第203章 东隋国兵马大元帅!(2/2)

左传所载晋文公作三军,谋元帅,即考虑中军主帅人选,晋国名将先轸在城濮之战与崤之战中屡立战功,成为了第一位有元帅头衔并有着元帅战绩的军事统帅。

当时元帅意为军中主将,只是表示对“将帅之长”的称呼,还不是官职名称。

从上古时代起,元帅逐渐成为战时统军征战的官职名称,如北周宣政元年,宣帝宇文赟任命其叔父宇文盛和宇文招为“行军元帅”,率军作战。

唐李渊入关后,设有左右元帅。唐世民在继承皇位以前曾担任过“西讨元帅”。后又置天下兵马元帅、副元帅与行军元帅等,为战时最高统帅,元帅常以皇子或亲王担任,副元帅常以有威望的大臣担任,文武官任统帅则称总管。

靖康时以康王赵构为天下兵马大元帅以拒金兵;金侵时亦设都元帅、左右副元帅,多由亲王任职,权位极重,非定职。

金军之中,设都元帅府,置都元帅、左右副元帅、元帅。大元帅高于元帅、低于作为全军总司令的都元帅。

天下兵马大元帅府,设天下兵马大元帅、副元帅。由太子、亲王总领军政。大元帅府,设大元帅、副元帅,由大臣总军马之政。都元帅府,设兵马都元帅、副元帅、同知元帅府事诸官,由大将总领军马之事。东、西都省,分设东、西都省太师,掌军马之政。大将军府,设大将军、上将军、将军、小将军。各统领所治军伍之政令。

外省和边疆常设有都元帅、元帅府或分元帅府及置达鲁花赤、元帅等,以元帅为地区军事长官。元末地主武装首领多称元帅。

可见,元帅自古以来,就十分了得!

“册封摄政王、兵马大元帅夏旭为天下第一刺史!天下第一太守!太子太傅!国师太师!”

一连的册封,让所有人都羡慕不已!

刺史,又称刺使,职官。“刺”是检核问事的意思,即监察之职,“史”为“御史”之意。

每郡设御史,任监察之职,称监御史。

初省,旋复置。

文帝以御史多失职,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,不常置。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,又于元封五年分全国为十三部,各部始置刺史一人。

“刺”,检核问事之意。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,对维护皇权,澄清吏治,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。成帝绥和元年刺史改称州牧,职权进一步扩大,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。

刺史制度是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。刺史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,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,发挥了重要的作用。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。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、具体的原因,而且有根本原因。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,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。

夏旭如今是第一刺史,必然权倾朝野!

刺史制度,作为皇室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、系统的监察制度,有其产生、形成的历史过程。

刺史制度是对监御史制度的继承。千古时代统一六国以后,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——监御史制度。在地方上,“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,郡置守、尉、监”。监,亦称“监公”,或称监御史、监郡御史、郡监等。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、郡尉并称,其主要职责是“掌监郡”,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。

秦时为御史,立柱下方书。

周秦皆有柱下史,谓御史也。所掌及侍立恒在殿柱之下,故老子为周柱下史,今苍在秦代亦居斯职。

“秦时无刺史,以御史监郡。”

据此可知秦代御史分为两部分,一部分在中央,另一部分到地方担任监察职务。监御史一般不对县一级的行政事务进行监察。

对县一级的行政监察作为郡守的职责而成为郡守行政权的一部分。

监御史制度曾经一度被取消。究其原因,至少有以下几点:

一、在经济方面,经过不良皇朝的残暴统治,再加上长期的战争,经济凋敝。当时的经济状况,是“汉兴,接秦之弊,诸侯并起,民失作业,而大饥谨。凡米石五千,人相食,死者过半。高祖乃令民得卖子,就食蜀汉。天下既定,民亡盖藏。自天子不能具醇驷,而将相或乘牛车。”恢复经济是政府的当务之急,应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,加强地方的自主权,因此没有设置监御史。

二、在政治方面,汉政府和异姓诸侯王之间矛盾尖锐,和匈奴冲突严重,平城白登山之围几乎使数十万汉军全军覆没,汉政府致力于解决地方割据势力和匈奴问题,无暇顾及地方监察问题。

三、在情感方面,刘邦曾经和功臣同甘共苦创业,在感情上是很深的。不派人监察地方,既是对地方官员的信任,也是为了显示“(吾)与天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,同安辑之……吾与天下贤士功臣,可谓亡负矣。”的诚意。但汉高帝不设置监御史,使得地方监察制度成为空白,对郡国的过分放纵,不事监察,终使诸侯坐大,给他的继承者们留下了一个顽症。

惠帝时期

重新设置了监御史。当时经济有了很大程度的恢复,异姓王已被消灭,匈奴威胁稍微减轻,而且惠帝与地方官员的关系远不如刘邦时期密切,所以政府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。

中央并且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恢复的监御史的职权做了规定,使监御史成为单纯的地方监察官,而不是像秦朝监御史那样在监察之外还有很多职权。

惠帝三年,相国奏监御史监三辅、郡,察以九条,察有司讼者,盗贼者,伪铸钱者,恣为奸诈论狱不直者,擅兴徭役不平者,吏不廉者,吏以苛政故劾无罪者敢为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,非所当服者,凡九条。

对于监御史设置的范围,有的学者认为是仅仅限于三辅地区。其实原文中的“三辅郡”不应该连读,而应该读作“三辅、郡。”惠帝时期监御史设置的范围应该是全国各郡。由于诸侯王权力大、地位特殊,所以没有在王国内设置监御史。监御史每年要定期到中央汇报工作,“常以十月奏事,十二月还监。”为了防止他们与郡守勾结,还要每两年轮换一次,“监者二岁更之”。但是很多监御史玩忽职守,有的还跟郡守等相互勾结,对郡守等包庇纵容,工作很不力。

于是在监御史制度之外设置了一套新的地方监察制度——丞相史出刺制度,和监御史制度并行。“文帝十三年,以御史不奉法,下失其职,乃遣丞相史出刺,并督监察御史”。文帝派出丞相史出刺,使之监察太守和监御史。

关于丞相史的地位是这样介绍的,“丞相初置吏员十五人,皆六百石,分为东西曹。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”,看来是九位丞相史每人监察九州中的一州,这就奠定了武帝时期刺史制度的基础,形成了刺史制度的雏形。

丞相史是丞相的属官,对丞相负责,而不象刺史那样对御史大夫负责,看来丞相史学出刺制度也让丞相增加了一定的监察职权,扩大了丞相的权力。但“丞相遣使分刺州,不常置”,属于临时派遣的官员,不是经常设置的,而且,两套监察制度并行,职事重叠交叉,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,显然,这种制度很难有效地监察地方,不能为后世所效法,地方监察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。刺史制度就相应而生。

夏旭成为第一刺史,立刻颁布新的法令!

初分十三州,假刺史印绶,有常治所。常以秋分行部,御史为驾四封乘传。到所部,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,所察六条。”刺史的职权,有明确的规定,即“奉诏六条察州”,那六条是:

一、“强宗豪右,田宅逾制,以强凌弱,以众暴寡”,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,反对其横行乡里。

二、“二千石不奉诏,遵旧典,倍公问私,旁诏守利,侵渔百姓,聚敛为奸。”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。

三、“二千石不恤疑狱,风历杀人,怒则任刑,喜则淫赏,烦扰苛暴剥戮黎元,为百姓所疾,山崩石裂,祆实讹言。”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。

四、“二千石选署不平,阿附所爱,敝贤宠玩”,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。

五、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,请任所监”,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。

六,“二千石违公下比,阿附豪强,通行货赂,割损政令”,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。